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二十四)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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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二十四)
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问75.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答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其他新注册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制度。
(1)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逐步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2)减免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条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创业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问76.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答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问77.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等规定:
(1)优惠内容:大学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享受条件:a.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b.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政策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第一章 基层就业政策宣传
第二章 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第四章 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第五章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第六章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七章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第八章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援助
链接:
来源:学生工作部
编辑: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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